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2024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组长:罗双燕副校长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代表。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名额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共22名。其中,本科学生21名,专科学生1名。
三、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专升本、专联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四、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根据文件规定: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含),则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经过学校审查并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若学院今年拟申报此类学生,请务必于9月30日前将学生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提前发至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五、评审程序及材料报送
(一)9月20日-10月14日(暂定),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组织开展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审查和学院初审工作,并进行学院公示。
(二)10月14日中午12:00前(暂定),各学院将评选出的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材料包括:
1.《2023-2024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纸质版与电子版(纸质材料正反一张纸打印);
2.《2023-2024学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3.《2023-2024学年国家奖学金审查表》纸质材料一份;
4. 学生2023-2024学年成绩单一份(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5. 各学院初评报告纸质及电子材料各一份,材料内容包括学生申请人数、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公示情况要附公示截图或照片;
6.专科推荐学生还需准备个人PPT材料一份(内容控制在4分钟以内),PPT材料须涵盖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突出表现三个部分;
(三)10月15日-10月22日,学校召开2023-2024学年国家奖学金现场评审会,现场评审结束后,提出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推荐的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严格按照本、专科指标分开等额进行初评推荐,各学院要制定好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方案,组织参评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宣传、组织、评定和初审等工作,对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审查要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材料,确保上报材料准确无误,过期报送将视同自动放弃,上报材料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将直接取消推荐指标,不再安排补充修改。
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提请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追责问责。
联系人:钱程 联系电话:027-84792096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