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丰富精准资助育人内涵,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有机结合,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注册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四条 学校坚持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秉承“助学先扶智,扶智先树人”的资助工作理念,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显性资助与隐性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着力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学生资助工作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数据库管理,各类资助名额分配,资助项目的最后评审、公示、上报、表彰奖励,以及对各学院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各学院要根据学校资助工作总体部署,认真研究本学院具体情况,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审核、上报等工作,并将资助工作和育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
第七条 各班级设立学生资助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主要负责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奖助学金的资格审查和民主评议等相关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副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学生代表一般为5-7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学生干部,且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不低于5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国家财政层面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每年资助人数由上级分配名额,具体标准分为3档,分别为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和44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可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第九条 地方财政层面
7.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武汉市教育局分配名额,每生每年4000元。
第十条学校财政层面
8.院长奖学金。 院长奖学金择优评定,设个人项和团队项,其中个人项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每人奖励金额为8000元;团队项评选名额不超过2个,每个学生团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9.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设特等和一、二、三等奖,对应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1500元、1000元和600元。
10.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000元。
11.应征入伍专项奖励金。已取得毕业证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校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
12.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生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1000元。
13.困难补助。学校困难补助旨在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经济困难等问题,使其能安心在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困难补助包括生活补助、伙食补助、返乡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补助、孤儿学生专项资助以及其它困难补助等。
14.校内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算,基本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2元,并视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固定岗位按月发放酬金,原则上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临时岗位视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时长及时发放酬金。
1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现场办理入学手续,让学生能按时报到入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5.单项奖学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精神文明、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等某个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抗疫救灾、抗洪抢险等重大社会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实行单项奖励。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资金由上级财政承担,资助标准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院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应征入伍专项奖励金、退役复学(退役入学)学生专项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单项奖学金等校内资助项目资金由学校承担,资助标准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并涵盖其他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至10月中旬。
第七章 资助育人
第十四条 紧密围绕“立德树人”工作主线,坚持育人工作导向,结合传统节日、新生入学、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毕业生离校等时间节点,优化“学生资助宣传大使回母校(家乡)政策宣讲”、“诚信校园行”、“学生资助宣传月”、“助学·筑梦·铸人”主题征文等育人活动品牌,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育人活动形式,在奖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着力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在基层就业、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工作环节中,注重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打造以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服务为目标的资助育人精品活动,努力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模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项目评选(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各类资助项目的学生应如实反映本人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给予的资助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武汉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武汉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武汉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武汉商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商学院院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武商院学〔2014〕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