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完善我校国际交换生选拔和管理等相关制度,促进我校与国(境)外交换生项目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交换生是指基于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境)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开展此项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条 双方互派大学本、专科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为期半年或一年的课程学习,所派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仍由各自所属学校发放。
第四条 双方互相承认所派学生在对方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 国际交换生的选拔、录取和管理工作主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以及相关学院进行。主要工作分工如下: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交换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管理;
2.教务处主要负责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及学籍的审定;
3.相关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及教学组织安排。
第六条 院际交换生是基于我校二级学院与国外合作院校对口学院专业之间的合作,直接由该教学单位负责派出及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并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七条 武汉商学院派出交换生的对象原则上是自愿参加的专科一、二年级学生,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
第八条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协议的约定,与国(境)外院校联系,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学生数量和专业要求,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组织选拔工作;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各学院将符合要求的优秀申请者推荐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笔试面试,结合申请者的GPA、笔试及面试成绩、心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5.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将我校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有关学生、协助学生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6.此类项目为校际交换项目,选拔学生一旦录取,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放弃项目。我校保留随时取消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至合作院校交流的权利。
第九条 派出交换生的国(境)外管理
1.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
2.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境)外住地后,须在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每月至少2次主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3.派出交换生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领事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4.派出交换生应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返回情况;
5.派出交换生在派出期间如有任何违反我校和所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双方学校的学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所在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我校将终止派出,立即责令其返校。
第十条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1.学校保留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
2.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学生派出前应详细了解接收大学的课程设置情况,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和个人情况选修派出期间的课程;
4.派出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须经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
5.派出交换生在接到成绩单两周内填写《武汉商学院交换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4),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交换生可任选以下一种方式申请学分转换
1. 课程学分对应转换。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换(学分数误差不超过2)为我校课程,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相应的一门课程。课程认定和转换需相应的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2. 同期课程学分整体转换。学生在交换学期,我校同专业年级所开必修课全部认定,选修课认定每学期不超过3门。
第十二条交换生因交流而落下的课程,可在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进行补修,选课后经任课教师和学院(部)批准可申请免修,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交换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中将要开设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该门课程可以申请课程学分对应转换而不参加整体转换。
第十四条 学生应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等课程学分须在我校获得。
第十五条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16学时计1学分。
第十六条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其他机构派出、教务处审核同意,学生寒、暑假期间到国(境)外合作高校参加一周以上社会实践项目,经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创新实践学分,记2学分。
第十七条成绩记载转换方法:
学生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录。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及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 一般成绩等级 | 五级制成绩等级 |
90—100 | A | 优 |
85—89 | A- | 良 |
80—84 | B+ | 良 |
75—79 | B | 中 |
70—74 | B- | 中 |
65—69 | C+ | 及格 |
60—64 | C | 及格 |
60以下 | C-(D,F) | 不及格 |
| I | 不计 |
| IP | 不计 |
百分制换算成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按上述方式进行;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则按优为A=95,A-=88,B+=82,良好=80,B=77,B-=72,中=70,C+=67,及格=65和C=62的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须一次性完成办理,已修过的课程不论是否合格均不能转换。
第二十条交换生成绩认定的办理流程: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快递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3份)→学生向学院(部)申请→任课教师具体认定→教学院(部)长审核→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武汉商学院交换生选派工作流程》(附件1)执行。
第三章 接收交换生的录取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换生接收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安排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高校的协议内容,向各院部公布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并把我校对接收交换生的要求告知国(境)外合作高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确定接收校际交换生数量后,及时报送相关学院并经其确认,以便做好教学、住宿等相关工作准备。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联系境外合作高校,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办理来校交换生的录取通知书和签证材料,并寄往境外合作学校;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来校交换生的接机、入学报到、新生教育、到校后的签证居留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寄送成绩单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接收交换生的学籍注册与选修课程分别由教务和各院部负责:
1. 教务处负责安排来校交换生的学籍注册;
2. 接收交换生的各院部负责向交换生提供可选课程信息,并指导来校交换生选修相关课程;
3.学期结束时,由教学单位各院部教学管理规定向教务提供学习成绩单,教务负责成绩单备案并出具成绩单打印件。
第二十四条 接收交换生的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接收的院部负责:
1.为切实做好交换生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接收院部向教务以中英文形式报送可供交换生选修的专业课程信息;思想政治课部以中英文形式向教务处报送可供交换生选修的国际汉语教育课程信息;
2.接收院部负责来校交换生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并为来校交换生配备联系教师和学生,帮助来校交换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来校交换生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由接收院部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知派出院校;
3.交换生结束学业时,由接收院部将接收交换生的考试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接收交换生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武汉商学院接收交换生工作流程》(附件2)执行。
第四章 费 用
第二十六条我校所派出的交换生应按相关规定正常向学校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的学习、住宿、生活、签证、保险等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在交换学习期间学生发生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解决,学校不负担补偿义务和其他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境)外高校交换生来我校学习,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我校缴纳相应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以人民币计价收费;除此之外的生活费、健康保险费、交通费、签证费等相关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际化办学的发展要求,我校可利用国际交流基金支持互派交换生。如交换生项目包含互免学费或住宿费或其他费用,我校则实行对等原则,进行互免。如合作高校的语言类课程不需要单独缴费,则我校实行对等互免的原则;如合作高校的语言类课程需要单独缴费,则需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开展交换生项目的实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