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寝室文明创建办法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23-07-17作者:浏览次数:10

武汉商学院学生寝室文明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校寝室管理,强化学生寝室育人功能,维护校园正常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利益,提高学生基础文明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要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寝室文明创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展现良好校园风貌,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三全育人”责任落实紧密结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宗旨,把学生寝室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干净整洁、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商学院全体在住学生。

 

第二章  寝室文明创建目标

 

第四条  持续推进我校学生“知行行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能力,帮助培养学生建立寝室集体荣誉感,围绕构建积极健康的精神风尚、锐意进取的学习风貌、整洁合理的寝室布局、文明有序的生活习惯、丰富有益的课余生活、团结友爱的室友关系、遵规守纪的纪律观念和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的目标,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活动,共同创造文明、整洁、安全、和美、有序的寝室环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学校文明寝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校团委负责人及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建立由学校文明寝室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协同,各学院为主体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寝室文明创建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长、分团委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文明寝室创建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学院监督和初步考评机制。各学院应抓好学生日常寝室文明与卫生的管理与教育,定期组织检查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安全等情况,加强对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寝室长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辅导员、班主任应将寝室文明创建工作作为学生日常管理与教育的重点工作,落实好每一次查寝、整改和文明寝室创建。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相对固定楼栋管理人员,明确其责任,在宿管人员工作考核中应充分考虑学工部、学院、学生等三方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宿管人员应准确掌握管辖楼栋间数及楼栋所住学生人数,及时更新和维护寝室调整信息,要注意塑造良好的后勤服务形象,坚持定期查寝和楼栋巡回检查,建立并落实月台账制度。

第七条  探索建立“一站式”学生社区,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形成“学生社区管理委员会—学生楼栋长—学生楼层长—学生寝室长”四级学生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第八条  坚持年度评选,月度考核制度,学生寝室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寝室卫生整洁干净作为每月考核重点。

第九条  校级“美丽寝室”评选,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根据相关评选文件,由所在学院按要求比例择优推荐。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寝室检查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寝室进行核查。

(三)核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最终评审,对获评校级文明创建优秀的寝室进行公示表彰。

第十条  寝室成员应积极主动配合、礼貌接受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  创建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文明创建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具体组织实施并评分。每年11月前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美丽寝室”评审工作,各学院应完成本学院不低于90%的“美丽寝室”达标创建目标。

(一)道德素质。宿舍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厉行勤俭节约,崇尚“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新风尚。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室内安静,妥善保护宿舍内各项设施。(10分)

(二)内务卫生。宿舍学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卫生值日制度。平时做到地板、门窗、桌面干净,衣物用品置放整齐,不乱丢杂物。室内垃圾应及时带到指定垃圾堆放点,做好垃圾分类。(30分)

(三)安全防范。注意防火、防盗,不留宿外人,不得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国家违禁品进入宿舍,认真执行公物使用管理规定,不私接电源,不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寝室内吸烟,配合管理员做好安全检查。(30分)

(四)行为养成。宿舍学生行为规范,礼貌待人,团结友爱,维护集体荣誉,与其他宿舍同学能礼貌谦让。(10分)

(五)文化建设。宿舍学习风气优良,宿舍学生积极参加寝室文化建设系列活动,成绩突出。(20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生寝室文明创建要求及本学院实际情况,细化五个方面评分标准,开展本学院“美丽寝室”评选。在已达标“美丽寝室”基础上,按10%-15%比例向学校择优申报校级“美丽寝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美丽寝室”评比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每年11月份,学校将根“美丽寝室”的评选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出武汉商学院校级“示范美丽寝室”。获评校级“示范美丽寝室”的寝室成员可在当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校级“美丽寝室”单项中加0.5分。

学生寝室评定结果作为学生入党,评先评优的评选条件之一。未参与文明创建的寝室和个人,不得参评当年评优评先。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对寝室文明创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公示不达标寝室的违规情况,对不达标寝室进行摘牌,且该寝室学生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对拒不整改的个人或全体寝室成员,学校相关部门将对该情节以适当方式录入学生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按《武汉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同时,在学院绩效考核指标中,根据本年度不达标寝室统计数据,对学院该项指标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寝室内有以下现象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达标寝室”,在“美丽寝室”评比中一票否决。

(一)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严禁使用电器的。①电吹风、电夹板、卷发棒、养生壶、暖手宝、微波炉、小型电冰箱、电熨斗、小型洗衣机、煮蛋器、挂烫机等电器中功率等于或高于300瓦的属于大功率电器。②电饭煲、电水壶、电煮锅、烘干机、电热毯、热得快、电炉、电磁炉、取暖器、烤箱、饮水机等属于严禁使用电器。 

(二)寝室内使用明火(如使用打火机、火柴、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或存在吸烟、乱扔烟头现象,引发火灾事故的。

(三)私拉乱接电源线,移动和改装电路设施设备;破坏或故意遮挡消防设施设备;从寝室私拉电线为电瓶车充电;借助电源变压器改变电压以达到使用大功率电器目的的。

(四)寝室内存有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品,以及在法律法规及规定中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学校的管制物品。

(五)在寝室内酗酒的。

(六)在寝室内开展传教、赌博等活动,私自开设小卖部、饲养宠物的。

(七)未经学校寝室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学生寝室文明创建办法(试行)》(武商院学〔2020〕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