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青年志愿服务融入高校“三全育人”格局,提升高校团组织引领力、组织力、服务力和大局贡献度,规范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根据《高校共青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引(2022年版)》《高校共青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武汉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汇”志愿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公益原则。不得违反校纪校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六条 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立足校园师生和周边社区居民需求,广泛开展扶老助残、关爱困难青少年、生态环保、普法宣传等小而实、小而美的常态化服务项目。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等品牌项目的引领作用和涵养功能。积极推动志愿服务项目与假期“三下乡”、“返家乡”等活动的结合融合,聚焦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特色服务。定期举办具有本校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大赛、志愿服务交流会或文化节,发挥项目大赛展示交流、涵养发展的平台功能。
第七条 我校学生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各学院要对本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类社团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每年三月为我校志愿服务主题活动月。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商学院所有学生志愿者、各级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各级各类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校团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武汉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校青协)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及认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各学院或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风险防控和总结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校青协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具体包括在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上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以及做好“志愿汇”系统志愿服务时长发放;对学生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个人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发展考核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组织学生志愿者集中开展校级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学院青协)主要负责开展体现本学院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各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建设,推进“全员入志”工作,实现全员完成“志愿汇”平台注册;对各学院学生志愿者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培育专业化志愿服务项目,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定期到校青协汇总上报学生志愿者注册信息,活动开展情况;在“志愿汇”系统上进行志愿服务时长发放;配合校青协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统一在“志愿汇”平台发布,学生志愿者应及时报名参与。学生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按时在“志愿汇”平台相对应活动端口进行打卡,服务时长统一通过“志愿汇”平台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如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由学生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学生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的学生志愿者追偿。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武汉商学院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在读本科生、专科生。
(二)年满十八周岁者,可自愿注册成为志愿者;未满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十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学院青协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由学院青协整理汇总上报校青协。
(二)校青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指导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备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武汉商学院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学生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武汉商学院学生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九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学生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每学期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2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星级认证制度
星级认证制度由学校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组织实施,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长累计和服务评价等综合评价。时长可每学年进行累计相加,获得相应星级志愿者称号。累计达到100小时,认定为“一星志愿者”;累计达到300小时,认定为“二星志愿者”;累计达到600小时,认定为“三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000小时,认定为“四星志愿者”;累计达到1500小时,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志愿者可在每年三月向学院青协申请星级认证,服务时长以“志愿汇”平台记录为准,学院初步审核后,统一上报校青协复核认定。校团委根据认定结果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每年五四期间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志愿者可参评校级“优秀志愿者”及校级以上志愿者相关荣誉,优先推荐其代表武汉商学院参加对外交流活动及各类国家级、省市级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青协、各学院青协在进行时长认证程序时,接受各级团组织的监管。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通报学生志愿者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取消其参与共青团系统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团队或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