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树立优秀毕业生先进典型,引导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全面成才发展。
第二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设置本奖项并制定本细则,评选工作遵循既定评选原则,严格评审程序,严密组织实施评选并发放奖励。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范围及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当年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专联本)、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按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0%控制,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同时授予武汉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学风严谨,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本科毕业生在评选时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4、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达到良好以上(不低于15分)。
5、在校期间,在以下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响应国家号召,报名参加应征入伍的;自愿到基层岗位、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工作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学生所在寝室未达美丽寝室挂牌要求的。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武汉商学院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审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复查,组织开展学院评审工作;
(四)确定推荐名单后,将评审推荐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武汉商学院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审表》等相关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评审工作,提出拟评选优秀毕业生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予以行文表彰并发放奖励。
第八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据评选细则组织实施每学年评选工作,具体方案在评选前公布。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