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校根据武汉市教育局分配给我校市政府奖学金的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条 市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市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市政府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武汉市属高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复查,组织开展学院初审工作;
(四)确定推荐名单后,将初审推荐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武汉市属高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评审工作,提出武汉市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报武汉市教育局。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提交异议材料,各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八条 学校接到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核拨的市政府奖学金预算通知后,学校及时足额将市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