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23-07-17作者:浏览次数:2122

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在读的武汉商学院学生本、专科生,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高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包括学术科技类专业社团、文化体育类社团、职能类社团。其中学术科技类专业社团是第一课堂的延伸,使学生全面了解与专业知识及学术研究的前沿动态,文化体育类社团是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为学生全面发展自己的机会,职能类社团是协助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构建职能部门与学生沟通交流的渠道。根据社团的不同性质,可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七大类。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职能,设立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管中心”,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并督促本办法的实施。各学院分团委、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学生会组织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院学生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具体参与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享有知情权;

(二)有权就社团日常管理、活动开展等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咨询

(三)在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根据其活动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物资,借用场地

(五)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六条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其他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学生社团的成立、人员组成、日常管理、活动开展、变更、终止等事宜须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配合学校相关工作,引导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社团会员总数不超过1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学生社团申请注册(内含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确认盖章)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学生证复印件;

(四)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说明。

第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即社团星级评定制度。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二星级及以上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一星级学生社团予以注销。

第十条  社团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展社团注册登记工作接受新社团注册申请及已有社团(二星级及以上社团)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学生社团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学生社团;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 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十三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十四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星级评定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十五 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十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院级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直接负责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所设立的社团管理组织直接对所在学院负责,接受社管中心的指导。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十九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

二十 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 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具体要求按照《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武商院学〔2021〕13号)执行。

 

    组织建设

二十一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二十二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活动管理

第二十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任何会费,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团委、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支持。校团委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各社团活动经费根据会员人数及星级评定等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务事项须接受校团委及业务指导单位的统一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学生社团所有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财务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接受公开监督和质询,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专专用,服务公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将社团相关费用变更用途。

第二十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三十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三十一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强化领导

三十二 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三十三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切实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三十四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三十五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三十六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各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之相抵触,各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校团委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