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借阅管理
第一条 读者凭经图书馆读者资格认证的具有图书借阅功能的校园一卡通,通过图书馆门禁系统进入馆内借阅书刊。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借、转借。
第三条 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借书期限为90天,外聘教职工借书期限为30天,学生借书期限为30天,借阅期满可续借1次,但须在期满之前办理续借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借书不超过20册,外聘教职工借书不超过3册,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全日制专科学生借书不超过10册。
第五条 样本图书,当年现刊、现报,声像资料或样本阅览室的非书资料(磁带)等不能外借,可在阅览室阅览。
第六条 本馆书刊采取开架借阅方法。读者可以就室阅览,亦可外借图书。读者选书时,要注意保持书刊排架顺序,每人每次限取图书一册或期刊一本(或报纸一份),阅后放回原处或者书车上。选定的书刊必须到总台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带出馆外。
第七条 读者选好书刊后,持校园一卡通到总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还书时无需出示校园一卡通。读者办理借还手续时,都应认真检查书中有无污损,如有污损,须交工作人员处理。
第八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有遗失、拆散、剪裁、圈点、涂划、损污等行为。
第九条 每年5月底,图书馆将统一注销应届毕业生校园一卡通,办理注销后校园一卡通图书借阅功能即行失效,不再享有图书借阅功能。
第十条 学生毕(结)业或教职工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阅览室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阅览室内只限带笔记本等记录用品,包、袋等其他物件应放入本馆设置的存包柜(阅览完毕后自行带走存包柜物品)。
第十二条 阅览室收藏的各种书刊、报纸仅限室内阅读,概不外借,若擅自将书刊携带出室外者,一律视为偷书行为,并按《图书馆违章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馆内各阅览室实行开架管理,读者在架、柜上拿取书刊,每次限取1册,阅后需将书刊放入书架旁的书车内,阅览室部分期刊贴有二维码可供学生扫码阅读。
第十四条 严禁随意乱插乱放图书,以免乱架,影响其他读者的查找和利用,违章者令其整架。
第十五条 自觉爱护书刊资料和公共设施,严禁勾画、污染、私挖、损毁书刊,违者按《图书馆违章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架面整齐和室内清洁卫生,遵守公共程序,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抽烟、吃零食。离开座位时,应轻轻将椅子放入阅览桌下。
第十七条 读者通过阅览室出口处,如遇监测仪报警,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明原因,方可离开。
第三章 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遗失处理
(一)读者遗失图书,应购同版本图书赔偿,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5元;若遗失图书购不到同版本,则按原价的2倍赔偿。
(二)遗失孤本书、工具书按原价的1-3倍赔偿,损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如不能单册购买者,按整套图书价值赔偿。
第十九条 逾期处理
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书权限,且不能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条 污损处理
(一)圈点涂画、污损书刊者,应就所污损图书作出赔偿,一般图书每页赔偿1元,图表类每页赔偿2元。
(二)图书污损较严重者,赔偿同版本图书,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5元。
(三)污损较严重的合订本期刊按合订本期刊的原价赔偿。
(四)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页者,按原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
(五)图书磁条、条形码、书标被故意损坏,赔偿所损坏的材料费并付图书技术加工费5元。
第二十一条 偷窃处理
凡有偷窃书刊行为或将未办手续的书刊携出图书馆外,一经查实,均按偷窃处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扣留本人校园一卡通,通知所属学院或部门,按本校相关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二)写书面检查材料,一式两份,交图书馆和所属学院或部门各一份。
(三)追回被偷窃书刊、资料,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离校处理
(一)读者离开学校(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教职工工作调动、离职等)前,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的手续。
(二)未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由持卡人原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追缴。
(三)持卡人去世后,由持卡人原所属学院或部门通知其家属到图书馆归还图书,注销校园卡的图书馆服务功能。
第二十三条 读者未在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还书手续,造成个人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除此以外的特殊问题,到图书馆办公室咨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试行)》(武商院〔201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