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树立优秀学生榜样示范,引导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全面成才发展。
第二条 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设置本奖项并制定本细则,评选工作遵循既定评选原则,严格评审程序,严密组织实施评选并发放奖励。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范围及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专联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评选比例、奖励金额为:
1.特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不超过2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在一等奖学金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不重复奖励)。
2.一等奖学金按照学生总人数的1%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按照学生总人数的3%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按照学生总人数的5%比例评选,一次性奖励600元/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同时将授予武汉商学院“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与学校学生“知行行动”的各项活动及学院特色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助学校、学院、班级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校风、学风、班风建设中以身作则,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3.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
4.获评学校奖学金的本、专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其中参评特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90分,学习成绩位于本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处分解除者除外);
3.不按时报到、注册、缴费者;
4.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的;
5.未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必修四个学分的;
6.未达到文明寝室创建标准的。
7.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它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武汉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复查,组织开展学院评审工作;
(四)确定推荐名单后,将评审推荐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武汉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等相关材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评审工作,提出拟评选优秀学生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予以行文表彰并发放奖励。
第九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据评选细则组织实施每学年评选工作,具体方案在评选前公布。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