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有效科学合理地评价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专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分值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5个方面。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评分比例与计算方法为:总成绩(100分)=德育素质(15分)+智育素质(70分)+体育素质(5分)+美育素质(5分)+劳动素质(5分)。各分项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减分赋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单项总分,每项未列入减分项的,但普遍认知应列入的可由各学院测评小组研究决定列入减分项。
同时,设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类加分项,纳入智育素质统计,加分上限为15分;设体育竞赛类加分项,纳入体育素质统计,加分上限为5分;设校园文化艺术类加分项,纳入美育素质统计,加分上限为5分;设社会实践与职业技能类加分项,纳入劳动素质统计,加分上限为5分。总加分上限为30分。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四个方面,其中思想政治表现5分、个人品德修养4分、学习态度3分、组织纪律3分,共计15分。四项成绩之和为德育素质测评结果,如有一项为0分,则不能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先。
1.思想政治表现(记5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减0.5分/次;未完成易班思政课程学习的,减3分;违反规定,参加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转发网上非法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参加其他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减5分。
2.个人品德修养(记4分):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新时代公民道德规范,增强网络素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俭节约,爱护公物。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减1分/次;不讲文明,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减1分/次。
3.学习态度(记3分):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风严谨,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严格遵守上课纪律,大一期间积极参加早晚自习,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和早晚自习的,减0.5分/次;迟到、早退或违反课堂纪律被点名批评的减0.2分/次;发生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减3分;至少参加一次学术讲座(含致远讲坛),未完成者减1分。
4.组织纪律(记3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意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3分/次;记过处分减2分/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减1分/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的,减0.8分/次;其他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减0.5分/次;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者,减3分。
第七条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考评课程学习成绩,共计70分。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0分、80分、70分、60分、40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学期平均成绩 = |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
∑学分 |
第八条 体育素质测评包括身心健康素质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情况等2个方面,共计5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身心健康素质、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及各类体育竞赛等情况为依据。
1.具有良好身心健康素质(记2分)。树立身心健康的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乐于助人,关心同学,积极为所在集体以及身边同学服务,能够宽容和理解身边的同学。
对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不知晓、不熟悉减0.5分,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等活动不积极减0.5分,遇到身心健康困难问题不主动报告并寻求帮助且影响正常学习的减0.5分。
2.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记3分)。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当年学校设体育考核课程考核不达标的(含未参加测试)的减2分;当年应完成课外体育锻炼学分未完成的,减2分;参加各类课外体育锻炼不积极减0.5分/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获奖的予以加分,具体加分项目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美育素质测评包括审美和人文素养、文明行为与文明寝室创建等方面,共计5分。
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塑造美好心灵,积极参加学校开设的公共艺术课程学习,参加开展的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各项艺术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作息,文明就餐,文明离校,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做好个人卫生和寝室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仪表、着装与大学生身份不一致,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使用不文明用语等不文明行为减0.5分/次;所在寝室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寝室各项检查评比活动中不合格(或差)的,减0.5分/次,未达到美丽寝室创建标准的减2分;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美育教育与实践活动不积极的减0.5分/次。
参加各级各类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获奖的予以加分,具体加分项目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条 劳动素质测评包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与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方面,共计5分。
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完成学校开设的劳动课程,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劳动教育与劳动实践,参加各类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参加教学课程必修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学分。
劳动意识不强,劳动观念不正确,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减2分;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劳动教育与劳动实践和各类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的每次减1分;依据学校学生社会实践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度未完成16学时以上社会实践学时的,减3分。
参加各类社会实践与职业技能竞赛、考核获奖或通过的予以加分,具体加分项目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对表现突出的学生设加分项,其中智育素质设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3类加分项,分别为学科竞赛6分、科研成果6分、科研活动3分,加分上限为15分;体育素质设体育竞赛类加分项,加分上限为5分;美育素质设校园文化艺术类设加分项,加分上限为5分;劳动素质设社会实践、综合荣誉、单项荣誉和技能与实践共4类加分项,加分上限为5分。总加分上限为30分。
各类加分项目具体评分标准:
类型 |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分值 | 备 注 | |||
学 科 竞 赛 (6分) | 获得各级各类 学科竞赛奖(含挑战杯) (各类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获奖加分下调一档;每项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国际性奖 | 5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一等奖 | 3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二等奖 | 2.5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一等奖 | 2.5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二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三等奖 | 1.5 | 团体等分 | ||||
市级一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市级二等奖 | 1.5 | 团体等分 | ||||
市级三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校级一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校级二等奖 | 0.5 | 团体等分 | ||||
校级三等奖 | 0.3 | 团体等分 | ||||
科 研 成 果 (6分) | 论 文 | SCI、S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 | 1-5名 | 5 | 等差递减0.5分 | |
正式出版著作 | 1-5名 | 5 | 等差递减0.5分 | |||
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作品 | 1-4名 | 3 | 等差递减0.3分 | |||
正式出版刊物发表论文 | 1-4名 | 1 | 等差递减0.2分 | |||
文学 艺术 作品 | 正式出版刊物发表作品 | 1名 | 0.5/篇 | 上限为2分 | ||
非正式出版刊物发表作品 | 1名 | 0.3/篇 | 上限为2分 | |||
科 技 成 果 类 | 获国家级奖 | 一等奖 | 5 | 团体等分 | ||
二等奖 | 4.5 | 团体等分 | ||||
三等奖 | 4 | 团体等分 | ||||
获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3 | 团体等分 | |||
二等奖 | 2.5 | 团体等分 | ||||
三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获市级奖 | 一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二等奖 | 1.5 | 团体等分 | ||||
三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获校级奖 | 一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二等奖 | 0.5 | 团体等分 | ||||
三等奖 | 0.3 | 团体等分 | ||||
专 利 和 科 技 制 作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 | 得到一项专利号 | ||
非第一专利人 | 2 | 得到一项专利号 | ||||
实用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2 | 得到一项专利号 | |||
非第一专利人 | 1 | 得到一项专利号 |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2 | 得到一项专利号 | |||
非第一专利人 | 1 | 得到一项专利号 | ||||
设计、制作小产品 | 同行审定合格 | 1 | 2位副高职称教师鉴定 | |||
科 研 活 动 (3分) |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完成研究项目,取得研究成果(有申请,有中期检查报告,有结项报告) | 3 | ||||
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有总结报告) | 第一作者 | 2 | ||||
在教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计划任务(有总结报告) | 第一作者 | 1 | ||||
参加学术报告会议,并整理形成报告摘要 | 第一作者 | 0.5/次 | 上限为2分 | |||
参加学术讲座 (含致远讲坛) | 0.2/次 | 上限为2分 | ||||
自制、改制实验仪器、 设备维修 | 主要技术负责人 | 2 | ||||
协助收集、翻译、整理资料等工作 | 1 | |||||
一般成员 | 0.5 | |||||
体育竞赛(5分) | 体育竞赛 (各类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获奖加分下调一档;每项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国际性奖 | 5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1-8名 | 3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9-16名 | 2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1-8名 | 2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9-16名 | 1 | 团体等分 | ||||
市级1-3名 | 1.5 | 团体等分 | ||||
市级4-8名 | 1 | 团体等分 | ||||
校级1-3名 | 1 | 团体等分 | ||||
校级4-8名 | 0.5 | 团体等分 | ||||
校 园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5分) | 文艺活动 (各类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竞赛获奖加分下调一档;每项只记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国际性奖 | 5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一等奖 | 3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二等奖 | 2.5 | 团体等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一等奖 | 2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二等奖 | 1.5 | 团体等分 | ||||
省(部)级三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市级一等奖 | 1.5 | 团体等分 | ||||
市级二等奖 | 1.2 | 团体等分 | ||||
市级三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校级一等奖 | 1 | 团体等分 | ||||
校级二等奖 | 0.5 | 团体等分 | ||||
校级三等奖 | 0.3 | 团体等分 | ||||
美丽寝室 | 示范美丽寝室 | 0.5/人 | 上限为1分 | |||
美丽寝室 | 0.2/人 | |||||
社会实践与职业技能(5分) | 社会实践 (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含志愿服务、新青年下乡等) | 团中央优秀社会实践团队、先进个人 | 2 | 团体等分 | ||
团省委优秀社会实践团队、先进个人 | 1.5 | 团体等分 | ||||
校级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优秀调查报告、先进个人 | 0.5 | 团体等分 | ||||
综合荣誉 (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不含奖学金荣誉) | 国家级 | 3 | ||||
省(部)级 | 2 | |||||
市级 | 1.5 | |||||
校 级 | 1 | |||||
单项荣誉 (如军训优秀学员、自强之星、优秀社团干部等,不含奖学金荣誉) | 国家级 | 2 | ||||
省(部)级 | 1.5 | |||||
校 级 | 0.5 | |||||
学院级 | 0.3 | |||||
外语 技能 | 外语四级考试 | 625分及以上 | 1 | |||
外语六级考试 | 425分及以上 | 2 | ||||
专业四级考试 | 80分及以上 | 1 | ||||
专业八级考试 | 60分及以上 | 2 | ||||
日语 技能 | 日语等级考试一级 | 2 | ||||
日语等级考试二级 | 1 | |||||
计算机技能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二级通过或合格 | 1 | 非计算机专业;二级以上递增一级加1分 | ||
软件程序员、 网络管理员 | 省级以上通过或合格 | 2 | ||||
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 省级以上通过或合格 | 2 | ||||
系统分析师 | 省级以上通过或合格 | 3 | ||||
技能 证书 | 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技能考核等级证书 | 1-2/每证 | 具体加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社会工作实践 | 在学生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一学年,考核优秀者 | 校级 | 1 | 校团委认定 | ||
学院 | 0.5 | 学院团总支认定 | ||||
班级 | 0.3 | 辅导员认定 | ||||
创业 实践 | 自主参加创业团队的创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 | 2 | 由招生就业处认定 |
第三章 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在弹性区间内调整有关测评指标,制定出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在本学院实施。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学院测评小组审核、学校核定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测评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学生科长和辅导员。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
第四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学院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学生有关资助项目申请的考查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时间为每年九月,计分依据为上学年所取得的成绩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从2020级学生起列入学生档案必备材料。原《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