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23-07-17作者:浏览次数:1906

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教育法规,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学分制是在学年制基础上引入学分制理念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学年学分制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先进教育理念和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课,以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量。

 

第二章  修读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年限为参考,学生可以在 4—8 年内(含休学、延期毕业,不含大学生参军服役时间及因创业休学情况)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公选、专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四条  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集中实践课、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模块课。

(二)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选课(通识选修课)、专选课(含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

 

第三章  学分与绩点

 

第五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规定年限内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理论课、课内实验实训课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 16,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 0.5 学分。对于小数部分,如果为 0—0.2,计为 0,如果为 0.3—0.6,计为 0.5 学分,如果为0.7—0.9,计为 1 学分。集中性实验实训、实习原则上每周计 1 学分,折合16学时。国标中有其他规定的可以参照国标执行。

第七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课程考核成绩等级制、百分制与绩点对应标准如下: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百分制考试成绩

绩点

等级制考核等级

绩点

96~100

5

A(优秀)

4.5

91~95

4.5

86~90

4

B(良好)

3.5

81~85

3.5

76~80

3

C(中等)

2.5

71~75

2.5

66~70

2

D(及格)

1.5

60~65

1.5

59 以下

0

E(不及格)

0

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其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部分课程在老版人才培养方案中原始成绩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通过、不通过)录入的,成绩均按80分计算,相应学分绩点按3计算。

 

第四章  选修与免修

 

第八条  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

(二)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对一学年有50%的修读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取得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 50%者,予以留级处理。

(三)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认定为准。

(四)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

(五)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九条  免修指的是学生因转专业等特殊原因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须事先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实习[1]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除因参军入伍的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对军训、公共体育课予以免修,其他课程均不在免修范围内。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校医务卫生部门证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针对学生因转专业、辅修、校企合作、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年级变动等原因引起课程修读与培养方案要求有偏差可以申请课程学分置换。

第十一条  思政类、军体类课程不能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原则上课程学分置换不能跨类进行,如通识课程、专业课、集中实践课程之间不能进行课程学分置换。专业核心课程是体现专业特色的专业必备知识要素,学生除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等原因可申请部分专业核心课程学分置换外,原则上不能通过修读校内其他课程申请置换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各类成果,按照《武汉商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学分置换。涉及国际交换生学分、成绩认定,参照《武汉商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籍异动后,学分认定和转换:

(一)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可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相应课程;

(二)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近,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

(三)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有较大差异或不在培养方案内,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通识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可在第十二周左右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超过办理期限的视为放弃课程学分置换。

第十四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一)学生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或开课单位对学生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三)教务处对学分认定和转换结果进行复核,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方法

(一)学校各开课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性质进行课程置换或学分认定。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后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含不及格的课程)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围。

(二)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的,则无需转换,直接记载;若成绩记载方式需转换为我校百分制的,按如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百分制

100

95

91

90

85

81

80

75

71

70

65

60

59以下

等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E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

通过或合格

不通过

或不合格

 

 

 

 

 

 

 

 

 

 

 

 

 

 

 

第六章  重  修

 

第十六条  重修的范围、方式、程序、考试、组织与管理、成绩记载等参照《武汉商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执行,根据重修实际工作需要,对学生学习组织要求变更如下:

重修学生可以随堂听课,也可以经任课教师同意后不参加课堂学习,采用自学方式重修,但必须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按时完成作业(有实践或实验环节的应当完成实践或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第七章  主修辅修

 

第十七条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十九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二十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 3.0 以上(含)或平均分达 78 分以上(含);

(二)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二十一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管理。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一)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 6 学分;

(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 2 门以上课程(含)重修;

(三)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四)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

(五)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后具有毕业资格;同时,学生应在毕业学期向所修读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并完成了全部学业,学校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达到《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记分方式

(一)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五级制,根据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二)以考证代考核的实践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分。

第三十二条  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

(一)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二)学生某门课程(不含重修)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十三条  成绩复查与修正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的,可于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经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经教务处同意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四条  补考与缺考

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一)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二)无故缺考者;

(三)各类实习课程不及格者;

(四)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三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两周内办妥。

(三)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武商院教〔2020〕2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