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为了便于操作,保证学生能按时、顺利地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实行学籍注册是学校利用有限资源安排教学工作,学生证明身份、取得学习资格的重要管理手段。每学期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不完备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在籍生不能取得本学期学籍。
第二条 学籍注册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进行。各学院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内,及时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会同有关学院和医务室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办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2周内持学生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经办人员在该生学生证的相应位置加盖注册印章。加盖了学期注册印章的学生证才能在该学期有效使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请假自报到之日起逾期2周(含2周)以上未注册的,应予休学;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含2周)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后,经所属学院和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各学院应在注册截止后及时将已办理注册手续(包括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名单开通已注册学生的教务管理系统个人账户,学生方能有效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二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管理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并将成绩存档。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因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基层教学组织审核,经学院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凡擅自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无成绩,在“成绩表”总评栏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得正常补考,该课程需申请重修。
经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课程,该课程需重修。
第七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如实记载,但要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八条 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5学分的或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学分的,应予退学。
如学生表现良好,且愿意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学生需填写《留级申请表》,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字,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教务处批准后方取得学习资格,按在籍生对待。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九条 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在《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范围内,同意部分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专业异动、休学或自愿退学。
1.专业异动:在每年秋季学期办理。申请对象为已学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一年级学生,要求所有公共必修课成绩全部及格。学生网上查询信息并提交申请、参加考核。经批准专业异动的学生在春季学期开学时办理新专业报到手续。
2.休学: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3.自愿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
4.退学警告:学生正常学习一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到16分者;自入学起所学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达到35分者。
5.劝其退学:(1)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达到35分者;(2)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分者。
第四章 毕 业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武商院教〔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