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武汉商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书面来函向学校请假,获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医务室确认符合体检要求的交学校审核。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2年内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退伍证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学校审核。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审查不合格的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2周内持学生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经办人员在该生学生证的相应位置加盖注册印章。加盖了学期注册印章的学生证才能在该学期有效使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请假自报到之日起逾期2周(含2周)以上未注册的,应予休学;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含2周)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后,经所属学院和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各学院应在注册截止后及时将已办理注册手续(包括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名单开通已注册学生的教务管理系统个人账户,学生方能有效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本科学制四年,专升本学制两年。学生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不超过8年,专升本不超过4年,休学创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经学校核准服兵役等除外),不予注册。
第九条 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
第十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研究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记载具体按武汉商学院考试管理相关办法及武汉商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十三条 学业预警是指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或所获得的学分没有达到基本量的学生,给予警示性提醒。学生正常学习一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到16学分的或自入学起所学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达到35学分的,予以学业性警告。学业性警告由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十四条 学业性留级是指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或所获得的学分没有达到规定量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对一学年有50%的修读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取得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予以留级处理。
学生不满意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学校允许其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跟班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毕业年级学生最迟应在毕业成绩审核前办妥留级手续。
第十五条 学业性留级处理由教务处下达留级通知书给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作相应安排,教务处对学生的学籍作留级处理。
第十六条 学业性退学是指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或者所获得的学分没有达到规定量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达到35学分的或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学分的,劝其退学,予以退学处理;对已留级处理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予以学业性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受到学业性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试读。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字,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教务处批准,最后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若在留级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当年有20%(含)以上的修读课程不及格,则取消其留级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转入专业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四)以技能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原则:
(一)申请对象为已学籍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下(含二年级)学生;
(二)所有通识必修课成绩全部及格;
(三)各学院准许转出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专业学生人数的10%,转入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的专业学生人数10%;
(四)转专业实行考核选拔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批准;
(五)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1次,艺术类、体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型的专业只能在同录取类型中进行;
(六)应予退学的学生和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开展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学院提交接收计划和考核方案,学校公布转专业相关信息等;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网上查询信息并提交申请,拟转出学院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
(三)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择优录取,提交拟转入学生名单,并将考核结果纸质版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审、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在春季学期开学前审核学生相关课程成绩;
(六)春季学期开学初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一般在学期末2周前办理转学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学申请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已修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行为鉴定材料、其他佐证转学理由的证明材料等,填写《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由学院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二)教务处复核转学理由及条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三)学校拟定转学报告,由教务处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四)教务处通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转学的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五)发现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的,一律开除学籍。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累计休学不超过2学年;学生休学创业可申请连续休学2学年。学期中提出休学的,相应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核准,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至第2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的取消学籍。
(二)因休学创业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证明创业经历的相关材料,经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复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复学,伪造创业证明的取消学籍。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止招生,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处理决定,并在办公网公布,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依据退学处理决定向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传退学注销学籍数据。
第四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符合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无违纪违规记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结业学生返校重修课程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武商院教〔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