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商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优化办学环境,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和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以“商道惟诚,知行致远”的校训精神为指引,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武汉商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自然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2年内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应参加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生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不超过8年,专科不超过6年;休学创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经学校核准的如服兵役等除外),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记分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可采用百分制、二级制和五级制。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可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学业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学年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的计算、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按照学校学年学分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可根据规定申请免听或免修部分课程。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具体按照学年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违纪舞弊”字样,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根据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大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由学校核准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由我校转出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申请转出学生本人提交有正当理由的转学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交学校教务部门复核,复核合格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可以转出。
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申请转入学生本人持经由转出学校签署同意的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后可持续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创业可申请休学两学年。学期中提出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核准,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应当在学期开学前至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的办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后,学校有权劝其休学。休学期满后,经学校和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评估诊断后认定其符合上学条件的,方可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需证书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提供充分合理的申请理由和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学校关于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关于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住宿应当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并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按照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电话、电子数据等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查证并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6-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9-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的,学校保卫部(处)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给作出原决定的机构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办法详见学校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其他类别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未尽事宜详见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本规定中相关管理制度发生修订,按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报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