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19-09-12作者:浏览次数:2400

各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宣传公告。各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

(二)个人申请。

1.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各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认定对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认定对象(三)(四)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划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属于认定对象(一)和(二)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照特殊困难等次予以认定;属于认定对象(三)和(四)的学生,按照《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各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认定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核准完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系统填报

   今年,学校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新要求,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将会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平台。因此,各学院认定工作完成后必须在学生综合系统中同步完成网上申请、辅导员审核和学院审核三个程序,确保信息填写和上报及时、完整、准确、真实。

三、报送材料

各学院认定工作结束后,于10月10日前将《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总结和学生其他认定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学生申请各类资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将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和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工作职责,要组织召开一次认定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内容,确保我校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组织,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详细调查、保护隐私。各学院应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结合各学院近年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访工作实际,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及时纠正以往认定工作存在的偏差。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强化督查,及时反馈。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等不诚实行为的学生,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要指导学生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学生工作部(处)

201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