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6]15号)文件精神,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本次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308名,国家助学金2460名。为做好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要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院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完善资助工作制度,加强资助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实行学院书记负责制,学院书记是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本班级(年级)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直接责任人。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严格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三)各学院一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的比例占助学金总人数的10%--30%之间,且一等助学金和三等助学金人数必须相等。2015年因学生违纪等原因停发资金0.65万元,根据省厅文件精神,停发资金纳入今年统一进行评审,因此,今年新增国家二等助学金2名,特殊补助1名(标准为500元)。各学院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四)各学院在评审时要等额一次评审,不得预留机动指标。既不能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能把上学年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认定情况统一评审,不得把不具备贫困生资格条件的学生作为评审对象。已被当地扶贫部门认定为国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且评定等次不得低于国家二等助学金。
三、规范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采取学院和学校两级评审、两级公示的方式进行。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要全程参与班级评审,掌握评议、评审、资金发放全过程情况,在评审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学院、班级要保存民主评议的详细书面记录,做到有据可查,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具体程序按照《武汉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武汉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四、完善奖助学金投诉监督机制
各学院要利用班团活动、宣传栏、班级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和学院宣传栏张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监督。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各班级评审真实情况,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
各学院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要通过向受助学生家庭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每一名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使用好奖助学金。
六、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由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涉及学生范围广、评审金额数量大。各学院务必按文件要求,按时完成以下各阶段的工作:
(一)11月10日—11月20日,各学院组织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文件传达学习,拟定本学院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初评工作。
(二)11月21日—11月23日,各学院组织开展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11月24日(周四12:00前),各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相关材料包括: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和纸质档,含封面、初审单、初审表三个部分)
2.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电子和纸质档,含封面、初审单、名单备案表三个部分)
3.湖北省(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贫困证明材料。(三种材料依次附后)。
4.湖北省(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贫困证明材料。(三种材料依次附后)
5.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电子和纸质档)
6.学院评审报告1份,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等。(电子和纸质档)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