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生证、校徽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系证明学生身份之用,应随身携带。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做抵押品。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发学生证一本、校徽一枚。学生证上必须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钢印方能生效。
第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学生证按规定在所在学院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家庭地址、乘车区间到达站,应按照家庭户口本填写。此证须经学校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因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学生证上家庭住址、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学生可持原学生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更改。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办,应首先在学生工作系统中进行申请,然后经辅导员审查、学院管理员审核后,于每月15日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补办(逢周末延至下周一),每月底最后五个工作日领取。
若遗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交辅导员,由学院统一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03〕7号文规定,首次办理学生证、学生火车票优惠卡所需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后期补办乘车学生优惠卡、学生证、校徽收取工本费,补办乘车学生优惠卡收费为7元/张,补办学生证、校徽按照采购成本价收取。
第九条 凡擅自涂改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的到达地或者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以及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者,将按照《武汉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不交者不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武商院学〔201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