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23-07-17作者:浏览次数:2229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复查,组织开展学院初审工作;
(四)确定推荐名单后,将初审推荐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学校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提交异议材料,各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九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