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并结合上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进行确定,评定名额一次分配到各学院。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结合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分,确定班级名单后,报学院进行初审;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推荐名单后,要将本学院初审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提交异议材料,各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八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