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300元,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依照《武汉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学金量化评分表(参考)》中的各项指标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学生实行《武汉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量化评分表》进行打分;
(四)班级评议小组按总分排序确定班级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五)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推荐名单后,要将本学院推荐获助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提交异议材料,各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八条学校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如有虚报材料、违纪、退学等不符合受助资格情况的,按要求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并将违纪情况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