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树立专业志向、培养学习兴趣、发扬创新精神,选树学生典范,引领我校学生知行统一、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院长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三条 院长奖学金择优评定,设个人项和团队项,其中个人项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团队项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2个,奖励金额为每个学生团队10000元。
第四条 院长奖学金候选人采取个人申报和校领导直接提名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院长奖学金评选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11月份进行。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院长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个人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忠于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秀,能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融入学习生活之中,知行统一;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单科无不及格现象)。
(二)必要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
1.综合素质高,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励志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三)不具备评选资格情形:
1.不遵纪守法,违反学校及其他规章制度的;
2.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的;
3.未完成第二课堂成绩单必修四个学分的;
4.未达到文明寝室创建标准的。
第八条 学生团队评选条件
学生团队为3人以上在籍在校学生团体,其应当围绕同一的学生成长成才发展目标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且至少组建达半年以上,考量指标主要以团队为单位参加国家、省、市各类体育、文艺比赛和专业学科竞赛、创业创新大赛及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获得荣誉或取得特别优秀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团队成员个人所获奖项或荣誉不计入团队成绩,团队参评时需经指导老师签署推荐意见并按程序申报评选。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
学生个人及团队,均可依据评选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属学院进行申报(跨学院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向所属学院申报),职能部门管理指导的学生团队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学校。
(二)初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个人及团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择优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其中,各学院初审推荐名单不超过2个个人或1个团队。
(三)复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候选人名单及资格。
(四)最终评选
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选会,审阅候选人相关申报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决定院长奖学金获得者。
(五)公示
对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以适当方式向全校进行五天的公示。
(六)表彰奖励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本年度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据评选细则组织实施每学年评选工作,具体方案在评选前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