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学联印发<关 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 青联发[2019]9 号)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 名为武汉商学院学生会。武汉商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 联的领导下,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 学生组织, 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 以全心全意服务同
学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参加武汉市学生联合会,为武汉市学生联合会团
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
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
八大会议精神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 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 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全国学联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的精神 和指示,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本着“服 务、创新、协作、高效 ”的工作理念,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
成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 系与沟通,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 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同学有效解决
相关问题;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 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 品味
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武汉商学院学生在社
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分团委审核、学院 党总支确定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 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
并受其监督。
第二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武汉商学院学籍的本专科生(中国籍学生)并
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成员及
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 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
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
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校的利益,不
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
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校荣誉。
第九条 各级学生会成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
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武汉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
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代表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 开。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分团委审核、学院党总支确 定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的 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 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充分体现代表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向 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学代会应由三
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即常委会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
和
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
院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
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
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
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
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
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
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为具体执行机构, 内设主席团及五个 部门,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
常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定期报告工作
第一节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主席团是学生会组织的领导机构,不超过 5 人。主 席团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 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经学代会表决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组织总体
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组织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
责人;
(三) 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筹备下届学代会;
(四)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 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 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
典型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 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
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三节 学生会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是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 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负责人 2 至 3 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 6
人。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
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代会备案。
第四节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
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合格情况。
(三)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
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 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 50%。提交退出学生会申请的成 员,需向主席团递交正式书面材料,并需所在学院团委盖章确认,
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
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 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选举产生院学代会常委会、院学生
会主席团以及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其中,院学代会常委会、
院学生会主席团分别为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
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
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 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 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各学院学生会章程应在参照本章程的原则上
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大会直接
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受所在院分团委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接受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继续实
行班团一体化建设。
第六章 述职评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 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
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
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章 加强校团委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组织接受学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双重 指导。校团委明确团委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 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
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在决定重要事项、开展重大活动、发布 重要信息,或者对外联络时,必须由主席团事前上报至校团委, 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其中,主席团重要人事任免需经常
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章 学生会经费
第三十七条 校学生会活动经费,由校学生会提出预算,经校
团委审核,列入校团委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
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中“ 以上 ”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