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社会实践管理条例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14-09-18作者:浏览次数:1884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关于对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中国梦”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政策宣讲、社会调查、教育帮扶、文化宣传、生态环保、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与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弘扬传统文化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创业相结合。学生可结合社会需求,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武汉商学院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在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教务处和校团委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校团委是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生课余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一) 教务处要进一步加强教学实践和专业实习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教学,认真管理和检查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教师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时、学分制度。

(二) 校团委在全校学生中深入开展政策宣讲、社会调查、教育帮扶、文化宣传、生态环保、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学生参与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素质学分认证工作;建立激励机制,聘请各类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开展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调查报告)的评比表彰和实践成果报告;构建学生社会实践网上工作平台,不断创新社会实践工作的方法。

第六条  各院系由院系党总支、行政领导及团总支负责人等组成院系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各级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鼓励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算工作量。根据学校和院系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组织应及时宣传动员,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活动,活动结束时要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我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核算学分。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关于对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通知》(武商院[2014]2号)文件相关要求,完成所规定的暑期社会实践综合素质1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意见反馈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具有一定质量的个人实践报告。

第十条  有关实践教学环节的社会实践,其考核方式及办法按《武汉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经院系审核认定后取得相应学分,并归入个人成绩档案。未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或参加实践未达到相关规定及要求的,不可获得“暑期社会实践”素质1学分,需在毕业前自行安排该学分的补修。

第十二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团队、先进个人和优秀实践报告评选。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省市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各院系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5%的班集体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依据之一。学生学年内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其年度奖学金和各类先进评选的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