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全校青年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注重教育学生弘扬劳动精神,增强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增长智慧才干,在艰苦奋斗中锤炼意志品质,切实发挥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为原则。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含劳动锻炼、服务社区、社会兼职、科普宣传、政策宣讲、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支农支教、勤工助学、社会调查、专题调研、技能培训、课题合作、科研攻关、科技指导、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新青年下乡”、创业实践、岗位体验等,但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实践、教学或毕业实习、见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海外游学项目,学生参加的各种校内外文艺演出、比赛活动等不在其列。
第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在学期内课余时间或周末分散开展,也可在寒暑期集中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教务处(学位办)、财务处、后勤集团、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相关实践活动的制定、组织、考核及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等工作。学院分团委在校团委和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团委牵头组织,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予以指导和宣传;教务处(学位办)、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财务处、后勤集团做好各项支持保障工作;学生工作者、共青团干部、专任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劳动锻炼类实践活动。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使学生增强诚实劳动意识,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二)角色体验类实践活动。具体形式包括岗位体验、社会兼职、勤工助学、社会观察等,促进学生了解和适应社会,提高环境适应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增加学生岗位责任感与社会规范意识,积累社会阅历与社会经验。
(三)素质拓展类实践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创业实践、科普宣传、支教支农、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政策宣讲、培训指导、科技服务等活动,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积累职业经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实践与操作、表达与表现、创新与创造等方面的能力,提升社会竞争力和就业竞争力。
学生开展其它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需经学院分团委认定,方可纳入记录范围。
第九条 在参与形式上,学生可选择参加团队活动、个人分散活动两种。其中,团队活动是指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参与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年级、本班级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学院、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学校学院立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1名以上指导老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生要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活动,及时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填入《武汉商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依据此表和相关辅助性证明材料,按照一定程序,上报到“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中,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赋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第二课堂成绩单”中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1个必修学分,根据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进行要求指标的修订。学生可以选择劳动锻炼类、角色体验类、素质拓展类的不同类别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完成至少16个学时。活动时间根据每半天2个学时计算。其中,一年级全体学生必须接受考核,完成该必修学分;其他年级学生不纳入考核,年度完成16个学时以上可获得第二课堂1个选修学分和相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班级团支部、学院分团委和校团委共同完成。其中,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以团支部评议的方式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学院分团委通过审核及回访完成对考核等级的认定,以及优秀等级的初步认定;校团委通过审核、回访、委托学院分团委公示后,完成对考核优秀等级的认定。考核优秀等级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25%,具体名额数量由校团委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中,经他人反映或抽查回访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成绩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并按《武汉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第一学年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在第二学年重修补考。重修补考由团委统一组织,形式为参加一次不少于八天的社会调查或专题调研社会实践活动,题目由学校统一拟定,重修补考通过者成绩一律记为合格。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10月份从获得过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优秀等级,且大学期间社会实践经历丰富、成绩成果突出的毕业年级学生中,遴选10%颁发《武汉商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经历优秀等级证书》。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学院要从立德树人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并选派得力管理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指导。
第十七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劳动教育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机制,针对人才培养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活动效果,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实践中去,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八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全体学生应遵守实践守则和相关纪律,确保安全,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同时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社会实践组织单位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对照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开展细致的安全教育与演练工作,提高学生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指导老师或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由社会实践组织单位及时上报、备案;学校(院)须按要求及时启动安全预案,及时实施救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每名学生30元的标准划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经费对半划拨到校团委和各学院,专款专用,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力量的支持,扩大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校级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校级重点社会实践团队;其他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不包括“新青年下乡”专项费用)的各项费用;评比表彰宣传费用等。学院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学院社会实践团队;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购置费;学生赴边远偏僻地区调研补助费;其他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各实践团队和个人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指导老师工作量及考核奖励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老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
(一)辅导员对“第二课堂成绩单”中社会实践1个必修学分进行考核,工作量按生均3.2元(16学时*1学分*40元/200人)计算。
(二)专任教师随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各学院可根据《教师社会工作量化考核方案》核算社会工作量。
(三)指导老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的执行《武汉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团委组织集中考核交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