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集会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
第二条 在籍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经审核批准并将请假报告交班长后,方能离校,假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1、病假:在校期间,因病需持校区或医院诊断证明请假 (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寒暑假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返校后需持乡镇政府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到所在院系办理补假手续。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 病故、家里受灾等)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来电、来函说明情况。
3、因公请假,需持辅导员(班主任)及院系证明。
第四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权限审批:
1、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三天内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学生干事批准;
3、三天以上七天以内院系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4、七天以上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5、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第五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由辅导员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班长应逐日填写考勤表,每周日晚点名时公布,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所属院系。学生工作部(处)每周集中抽查,并公布上周学生考勤。
第六条 凡在考勤范围内不请假,请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参加考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6课时或实际考勤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6课时计旷课。
第七条 上课以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声未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如期返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事先电函请假,返校时,提交书面请假说明并经家长签字,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