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14-09-12作者:浏览次数:17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武汉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学生申诉;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申诉期限以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署名。

学校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没有制作或送交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的,只要能证明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存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未采取书面形式、超出申诉范围、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登记;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复查。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次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结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应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处分或处理不当的,改变原决定,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原决定机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次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收取申诉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公休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