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xuegong发布时间:2014-09-12作者:浏览次数:17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进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认定、院系公示、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审查、组织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上报名单等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一般为7人,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干部2人,学生代表4人。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中,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低于50%。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具有乡、镇级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相关困难证明;

(二)城镇低保家庭;

(三)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九条  不得认定范围:

(一)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如: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拥有高档消费品,日常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收入水平等。

第十条  在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中弄虚作假者,除批评教育外,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退还所得资助,造成恶劣影响者,还应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街道以上级民政部门开具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材料;

(三)学生依照《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中的各项指标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一份书面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与在校表现说明》(500字以内);

(四)班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五)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对申请学生按照《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分表》进行打分;

(六)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总分排序确定本班上报名单,并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七)院系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认定;

(八)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

(九)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从“家庭状况(40%)、家庭收入(40%)、消费情况(20%)、加分项目”四个方面进行。

(一)家庭状况(40%

1.父母双亡、孤儿或烈士子女;(40分)

2.父或母一方去世、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5-39分)

3.家有重危病人或本人身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30-34分)

4.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25-29分)

5.父母一方或双双下岗、父母离异,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低于当地居民生活标准或有两名以上成员在读大学或高中等。(20-24分)

(二)家庭收入(40%)

1.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40分(国家贫困线以下)

2.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4800元;(35-39分)

3.家庭人年均纯收入4800-7200元;(30-34分)

4.家庭人年均纯收入7200-8400元;(25-29分)

5.家庭人年均纯收入8400-9600元;(20-24分)

6.家庭人年均纯收入9600元以上。(10-19分)

(三)消费情况(20%)

1.消费行为极为简朴;(16-20分)

2.消费行为较为简朴;(11-15分)

3.消费行为不简朴。(0-10分)

学生日常消费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最基本饮食、衣着,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四)加分项目

1.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10分 )

2.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受损比较严重。(5分)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无法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5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