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商学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武汉商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在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欢迎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学生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团结带领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开拓进取,成为素质全面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 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社会实践等活动,秉承“务本求实,服务同学”的宗旨,踏实工作,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二)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 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武汉商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五) 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学生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 学生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1) 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2)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系推荐,学生参加竞聘,学生会联合委员会投票通过。经校团委批准可增补为校学生会委员。
(二) 学生会各级组织均需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 学生会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 学生代表大会两至三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提议,并得到校学生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二)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团委老师及上届学生会委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2)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4) 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委员;
(5) 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6) 收集、整理代表能促进学院发展的提案,负责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同学做出答复。
第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武汉商学校学生会。学生联合委员会有以下职权:
(一) 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 筹备下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校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学习部、外联部、保卫部8个部门。
第十一条 各机构工作职责:
(一) 办公室
1、 负责学生日常工作公文的起草处理工作,以学生会的名义发布公告、通知和相应文书;
2、 负责组织安排学生各类会议,确定议程,做好记录,重要会议形成记要,并监督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 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及学生会的有关重大活动,协助主席团督促检查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执行情况;
4、 结合学生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作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协助主席处理好学生会日常事务,做好学生会相关工作;
5、 负责学生会各类档案的建立、管理,完成学生会各类综合统计工作;
6、 负责学生会的物资、财务管理;
7、 负责管理学生会内部的活动、培训和学习;
8、 负责按照《武汉商学校学生会成员考核制度》对校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信息登记。
(二)宣传部
1、 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配合我校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大学生记者团、广播台、网络、板墙报、橱窗、海报)做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关注舆论导向。配合学生会各部门作好各项工作的宣传工作;
2、 实时关注党和政府出台的与学生有关的政策,及时了解社会各行业各企业的就业情况,多渠道获取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有利于培养同学们能力的活动(创业类比赛、科技征文、知识竞赛等)信息,并在全校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以帮助同学们择业、就业、与创业;
3、 指导院系部学生会宣传部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4、 负责学生会对外宣传工作;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文艺部
1、 协助校学生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大型文艺活动;
2、 指导院系部学生会文艺部,做好各项文艺工作;
3、 建立院系部文艺骨干档案;
4、 负责学校文艺团体的组建及训练工作。
(四)体育部
1、 做好学校大型体育活动。
2、 指导院系部学生会体育部开展适合学校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
3、 监督并检查院系部体育部工作;
4、 联合院系体育部做好全校学生的晨练工作。
(五)生活部
1、 教育学生爱护公物、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2、 通过开展各类形式活动来促进学生寝室文化建设;
3、 负责全校学生教室及寝室劳动卫生的检查评比;
4、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作好伙食、环境卫生、公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5、 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生活方面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组织同学开展公益劳动,参加学校建设,美化校园环境;
6、 了解学校勤工助学对象的基本生活情况,并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对象的档案;
7、 加强全校学生艰苦奋斗教育,帮助勤工助学对象树立自强,自立的观念;
8、 帮助引导学生参加实践活动,为勤工助学对象找到打工机会。
(六)学习部
1、 负责组织开展和检查早、晚自习工作,营造浓郁校园学习氛围。
2、 培养同学门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
3、 经常了解并向学校领导和教务部门反映同学们的学习情况以及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我校教育改革献计献策。
4、 积极开展学习,科技等活动,负责组织策划各项学术竞赛、学术活动等,营造浓郁校园学术氛围。
5、 积极开展学术性理论研究学习,参加高校之间的学术性比赛。
(七)外联部
1、 发展和维护本校学生会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关系,加强各与省学联、团市委、市学联及院校学生会间的交流合作。
2、 建立各类与学生有关社会团体的信息档案,广泛从社会上搜集资料,为本会其他部门的对外联系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3、 广泛了解社会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关于学生的就业与创业政策,为学生的就业与创业做好信息服务.
4、 负责为学校团学工作寻求各种形式的外联支持,为学校团学工作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八)保卫部
1、 维护同学利益,保障同学人身及财产安全。
2、 解决同学之间纠纷,维护校园秩序。
3、 配合学校保卫处开展工作。
4、 承担我校学生治安、联防、消防等任务。
5、 检查督促各班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精神,实施安全防范方案。
6、 检查各班公共设施是否有损坏,是否有安全隐患,避免意外伤害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须经校团委批准,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院系学生会分会、班委会,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的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院系分会为本会的下级组织,由院、各系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院系分会应团结全院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院系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院系学生会分会对校学生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校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二)对校学生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未执行的前提下,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申请承办校学生会所主办的活动的权利;
(四)有向校学生会报送学期工作资料,并服从校学生会对时间、人员进行调配的义务;
(五)有服从校学生会领导,执行校学生会决议,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
进;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
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组织能力,交际能力突出,群众基础良好;
(七)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换届办法
第十九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竞聘产生,见习期后由学生会委员提名,并召开学生会委员会进行民主投票,将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者上报校团委,经校团委批准通过后即可就职。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期未满,因实习,休学,毕业等原因不能继续留任的,向学生会委员会递交离退申请,经学生会委员会核实通过,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武汉商学校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