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根据教育部在2006年以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贯彻领会高职办学理念,正确认识高等职业学校的培养对象和发展方向,让更多的高技能人才服务社会。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在校外参加兼职活动,促进此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我校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兼职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或个人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交纳部分学费的社会实践活动。
我校鼓励在校大学生并且积极支持参加此项活动,培养我校学生的动手能力,结合专业,树立他们的服务意识。学校应引导他们“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的道路。”
组织开展校外兼职活动是我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安排,为学生参加校外兼职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指导性意见。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实施办法。
加强对学生校外兼职活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校外兼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奖励。
凡参加校外兼职活动的在校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关政策倾斜
一、在学校每年选优推优活动中,将对参加校外兼职的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二、 凡参加校外兼职活动的学生,毕业前校招生就业处将优先推荐就业;
三、 参加校外兼职活动的学生,校内将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 结合学生专业,在校外参加兼职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大二、大三学生,学校将在评选国家奖学金和校奖学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本办法由校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学工处、团委
二00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