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业务介绍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8-06-19作者:浏览次数:1921

 

2007年8月15日,财政部、教育部和开发银行联合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山西和甘肃5个省市进行试点工作。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校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学生交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特点。
一是信用贷款,无需担保,仅要求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组成共同借款人;二是贷款期限长,贷款期限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加10年确定,最长可达14年;三是凡我省考入高校的学生全部纳入助贷范围,做到应贷尽贷(本次明确的高校,包括所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这就大大降低了助学贷款的门槛,减轻了学生的还款压力。四是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贷款损失若低于风险补偿金,节余部分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贷款损失高于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由开行与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此外,开发银行正在研究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县自主中心给予一定补贴的办法,支持县级生源地助学贷款机构建设。
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运作模式。
一是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以高校新录取和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二是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地方政府、教育和财政等部门合作,分别在省和县两级建立管理平台和操作平台。即:省、县学生资助中心。三是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委托省农信社办理结算业务。四是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分别与省学生资助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功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一)录取的学生提供:
1、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往届在校生提供:
1、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有效的学生证原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代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2007年,申请人按以上要求出具证明材料。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贷程序。
一、申贷学生前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提交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也可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HTTP//WWW.CDB.COM.CN)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预先办理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手续,以减少往返次数。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
三、县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
四、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在省农信社指定网点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个人帐户。
五、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和合同回执到高校报到,办理高校确认手续,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县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省分行确认后,通知县学生资助中心和省农信社将贷款资金汇划至高校指定帐户,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六、借款学生及时将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县学生资助中心。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