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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3-30作者:浏览次数:1866

 

国家资助政策相关内容摘要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湖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业务介绍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
一、       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本通知所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金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高校助学补助资金标准为为2000元,全额一次性发放,同一学年内高校助学补助金与国家助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高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我校勤工助学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绿色通道”是确保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每年新生报道时,各高校积极开展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我校学生资助部门全称为学生资助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自立成才。我校设立学生学院奖学金,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不含大一)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